关于申请慈善组织认定的提案
发布人:秘书处发布时间:2017-03-31

理事会:

《慈善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已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即《慈善法》生效后是指导基金会的法律规范,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之一,《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依据《慈善法》及《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和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秘书处经自查,认为本基金会符合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相关条件,即: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本基金会亦不具有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有关情形: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依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且需提交理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据此,秘书处向一届七次理事会提交《关于申请慈善组织认定的提案》,请各位理事审议并予表决。



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