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天津市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1〕12号)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基金会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募捐、义卖、义演、义展等筹集资金的活动;
(四)举办大型展览、展示、广告宣传、论坛及面向社会的讲座、培训班等;
(五)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六)涉外事项,包括:
2.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
4.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以本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
(七)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十)发生重大事故;
(十一)违法被查处;
(十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事项;
(十三)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涉外事项: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二)其他重大事: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四条 报备程序:
(一)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举办涉外重大活动事项涉及行政审批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填写《基金会重大事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加盖基金会公章后,至少在实施事项前5个工作日(不可预见的情形除外),经业务指导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同意后,基金会方可实施事项。
《基金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表》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留存业务指导部门,一份由基金会归档保存。
(四)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按照上述手续、程序报告备案;
(五)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重大活动事项结束后的15日内,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业务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主动接受业务指导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6年4月28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