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
发布人:秘书处发布时间:2015-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历史文化,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研究总结中国共产党近百年来探索追求真理的思路历程和光辉业绩,支持滨海新区和开发区的文化事业,资助贫困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宣传老一代革命者的理想信念和人格精神,教育后人继承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四条 本基金会积极践行社会组织核心价值观、积极加强党的建设,恪守公益宗旨,强化诚信建设,并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如下:

天津滨海新区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捐赠 30万

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捐赠 30万

易泰达科技有限公司 捐赠 30万

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捐赠 30万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捐赠 30万

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捐赠 30万

郑智勇 捐赠 10万

李 勇 捐赠 10万

上述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AⅡ-306、307室。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登记管理机关倡议的公益活动;

(二)资助天津市研究机构进行历史文化课题研究和宣传;

(三)资助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开发区的文化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

(四)资助天津市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扶持天津市贫困地区文化教育事业;

(五)资助湖南双峰革命老区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建设,资助有关机构开展近现代革命历史人物的研究与宣传以及文化教育事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基金运作和使用的监督权;

(三)建议和批评权;

(四)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活动,宣传和履行本基金会宗旨,努力推进本基金会长足发展。

(六)运用多种方式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重大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或根据基金会业务开展需要须行使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三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和有关单位、机构、组织的资助;

(二)增值收入和投资收益;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为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行的投资、理财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是指: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捐赠或投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规或基金会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根据基金会注销前有关决策机构确定的合法方式,将剩余财产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次修改经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